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物流配送中心2018年-2021年卷烟干线运输项目(第二次)[合同备案及公告]
合同编号 2018433100290197
卷烟物流配送(运输)合同书
甲方: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瞿红兵
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118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大分理处
账号:4300 1510 5730 5000 0222
联系人:田华
联系电话:0743—8567902
邮编:416000
乙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雄
地址:吉首市光明西路27号
开户行:工商银行湘西吉首火车站支行
账号:1915 0102 1920 0123 910
联系人:张骁
联系电话:18674338008
邮编:416000
第一条:总则
1.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合同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至诚至信、共同发展、构筑双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卷烟业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配送线路及配送时限
2.1配送线路:
吉首—龙山;吉首—永顺:吉首—凤凰;吉首—花垣;吉首—保靖。此五条配送线路均为吉首州烟草公司卷烟中心库到达各县分公司卷烟中转站的运距。
2.2配送时限:在接到甲方装货通知后,1个小时内乙方装货车辆必须到达指定地点装货,装货完毕后12小时内必须到达目的地。
第三条:配送流程要求
3.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范流程进行配送,做好配送前准备工作,保证配送车辆需求,按时在指定地点装载货物并安全送达目的地(遇不可抗拒力除外),按要求办理货品交接手续。
3.2甲方负责卷烟的装车,乙方驾驶员必须在装载过程中清点验收。装车无误后,甲方负责在货车开启处签封,乙方必须在甲方的《干线配送车辆发货、签收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上确认签收,甲方发货人保留第一联,其余三联交乙方驾驶员随货同行。
3.3乙方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在即将到达目的地前龙山、永顺提前60分钟通知目的地收货人员接收货物;凤凰、花垣、保靖、提前30分钟通知目的地收货人员接收货物;以便甲方收货人员做好卸车准备,未按时间通知的,甲方不承担延误卸货责任。
3.4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当日24点之前,甲方目的地收货人保证及时安排人员卸车。卸车前双方人员先验视封签,确认无误后卸车。卸车经收货人验收后,由收货人在《干线配送车辆发货、签收单》(一式四联)第二至四联上据实签收。第四联由收货人留存,乙方驾驶员将其余两联带回,第三联交甲方发货人,乙方执第二联作对账、结算之用。
3.5吉首-花垣-保靖线路,途中的中转库卸车完毕后,由甲方指令装卸工无条件将下一站货物码放平稳(以免运输途中损坏货物),并由前一个卸货点收货人员将车辆开启处重新签封,下一中转库的货物交接程序同前3.4款。
第四条:车辆运输安全要求
4.1乙方必须使用符合甲方配送卷烟并装有监控设备(GPS)的专用车辆,无论何种车型,都必须是厢式车。
4.2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备用车辆,制定配送应急预案,为甲方实行优质、快捷、安全的卷烟配送服务。经甲方认可的应急预案,是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4.3配送卷烟的车辆禁止与和甲方业务无关的其他货物混装。
第五条:配送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5.1配送费标准:配送费以乙方每月实际配送的卷烟量为准,标准为:龙山按 4.8 元/件(含税)执行,永顺、凤凰、花垣、保靖按4.3 元/件(含税)执行(50条/件标准)结算币种为:人民币。遇油料费上涨或下降10%以上(含10%),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018年9月1日市场0号柴油价格:7.1 元/升)。
5.2结算时间:按月结算,当月结算上月的配送费,每月20日前结算完毕(遇节假日顺延)。
5.3结算流程:乙方于次月5日前与甲方核对上月卷烟配送数量,甲方收到乙方对账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核对无误后,乙方凭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甲方结算上月配送费用,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送费划账至乙方账户。
5.4结算方式:转账结算。
乙方开户行:工商银行湘西吉首火车站支行
户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
帐号:工行1915 0102 1920 0123 910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将卷烟配送至指定的地点办理好所有的交接手续。
(2)有权对乙方运输配送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提出进一步优化服务的要求。
6.1.2甲方的义务:
(1)按约定时间及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配送费用。
(2)委托乙方承运的卷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夹寄其他任何物品。
(3)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须按照行业当前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无法进行统一包装的,应根据包装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4)应向乙方提供与卷烟配送业务有关的信息文件(包括发货时间、到达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收货人名称、准确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信息)。
(5)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并协调处理配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配送费用。
(2)合同期内,乙方若无违约行为,甲方应视乙方为唯一卷烟物流服务商,否则视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有权要求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收货人签收确认所收到的卷烟。
(4)有权要求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的收货人员应及时卸货,严禁货物到县中转站后,边分边卸边装车。通知到位后未及时卸货导致的延误,由甲方负责一定的补贴费用。
6.2.2 乙方的义务
(1)按甲方的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的配送能力,即提供不同的厢式车,且保证车况良好、性能良好、车厢平整光滑,防雨水、防潮、防破损;装车前乙方驾驶员必须对车厢进行认真清扫,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
(2)按甲方的发货指令派遣驾驶员到甲方指定的仓库装货。
(3)有义务确保甲方卷烟配送安全。若因运输导致的卷烟短少、灭失、破损、污染、湿损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按甲方零售指导价(以湖南省烟草公司下发的当年度“湖南省卷烟品牌价格目录“零售指导价为准)给予赔偿,并在应付乙方次月的配送费用中扣除。不足扣收的,由乙方另外赔付。
(4)乙方应当购买相应的货运保险,并交甲方备案。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人、财、物损害或被盗、被抢等安全责任事故及事故赔偿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制定有效的应急方案。在卷烟运输过程中,若车辆发生意外,不能按时、安全地将卷烟送达目的地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卷烟按时安全送达。
(6)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协调处理卷烟配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加强对配送过程管理。
(7)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卷烟配送业务转包给第三方物流商。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违约责任:
7.1.1在合同约定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卷烟配送业务交由第三方经营,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因甲方行业政策因素影响除外)。
7.1.2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1.3若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配送费用,每拖欠一天,按应付款额的1%给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提供的结算依据不及时和不合格除外。
7.2乙方违约责任;
7.2.1乙方因承运能力不足(旨在接到甲方装货通知后,1个小时内乙方装货车辆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装货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甲方货物送达到指定地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一次扣运费1000元,二次扣运费3000元,三次扣运费5000元,以此类推,一年内累计5次出现运力不足现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2乙方若将货物错运至到货地点的,应无偿运至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2.3乙方不得擅自打开车厢开启处的封签,否则,因此造成卷烟破损、短少、丢失、错发、调包等损失的,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卷烟损失按甲方零售指导价(以湖南省烟草公司下发的当年度“湖南省卷烟品牌价格目录“零售指导价为准)金额进行计算赔付。
7.2.4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公众透露对方的商业机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名誉受损、经济受损等)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8.2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条件下,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地震、火山等)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告知甲方。
8.3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行业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或延期履行时,应立即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向对方提供所有的相关文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
9.1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 9月 1 日至2021年 8 月 31 日。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除甲方自身直属单位之外的卷烟物流干线配送合同的优先续签权。
9.2在合同有效期,因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应签署《补充协议》,生效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与补充协议相抵触的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0.1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10.2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行业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因一方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提出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若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证实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无过错方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11.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